入党意味着主动放弃部分普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015年12月15日 00:00  点击:[]

中纪委:入党意味着主动放弃部分普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学习贯彻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之四

       纪严于法 纪在法前 纪法分开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党章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是党员的义务。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必须突出政党特征、党纪特色,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古今中外,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章程和规则都比国家法律要严格。别说是一个执政党,就是一个幼儿学校都有校规,公司和社团也都有自己的章程,而在这些内部规则里,绝不会写上不许偷窃、不许抢劫等法律已禁止的行为。学校校规、协会章程比法律更严苛,体现着其组织化制度化程度。很多人都觉得国家标准高于企业标准,实际上“国标”是必须遵守的底线,是强制标准,而企业标准必须要高于“国标”,否则就不会创新。政治组织、社会团体、公司企业的章程、规则,包括普通学校的校规,肯定都是严于国家法律。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法,而不能等于国法。国家法律是公民的底线,党的纪律是党员的底线,两者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混同。如果纪法不分,把公民都不能破的法律底线写到执政党的纪律里,党的各级组织、党员都退守到法律底线上,就降低了党员的行为标准,弱化了党作为政治组织的先进性。在实践中,也会导致法在纪前,把违纪当成“小节”,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与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完全吻合,是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管党治党的理念创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从最应该修改、最具备条件、也最具共识的方面入手,重点解决长期以来党规党纪中“纪法混淆”这一突出问题,去除了原来条例中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70多条内容,凡国家法律已经规定的就不再重复规定。同时梳理整合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中的纪律要求,分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类,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绝不意味着党员可以不守法,恰恰相反,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党员遵守法律就是题中之义。党纪处分条例重申党章中党员要模范守法的要求,并设专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规定,从而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机衔接。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使命、受到严格组织约束的公民,入了党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党员不能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群众守法就行了,党员光守法不行,还得守纪,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来说更是如此。

       党的纪律保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优良传统作风、保障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纪在法前,比“法在纪前”难度大得多、要求高得多。从“法言法语”到“纪言纪语”,不仅是语境的变化,更是内涵的深化。能不能把纪律挺在前面,反映的是党性强不强、有没有责任担当。只要有坚定的党性立场,办法就比困难多。各级党组织要克服思维惯性和能力不足的危险,敢于执纪、善于执纪,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用“六项纪律”去衡量党员的行为,使广大党员敬畏纪律、遵守纪律,践行高标准,决不越雷池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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