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加强对高等学校校办产业规范化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

2013年04月22日 00:00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校办产业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校办产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省政府关于规范管理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意见》(鄂办发[2010]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省范围内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产业规范管理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校办产业是指:高等学校组建的高等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及各种经济实体。

 

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改革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设立由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产业资产、财务审计、科学技术等部门参加的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高等学校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依法划转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既可以新设,也可以从现有校办产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全资企业组建。

 

第五条 对学校校办产业改制、投资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校办产业依法进行改制的情况;

(二)学校以各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为主对科技企业进行投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并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价评估的情况。

(三)根据有关规定,确需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投资的,进行严格评估、公正计价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以学校校园内的土地使用权、事业拨款、基本建设费、专项拨款、科研代管经费、学生学费以及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项资金资产作为科技企业投入资本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无偿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设备及其他物质条件和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

(六)校内机构是否违反规定,直接或变相对外开展经营及投资活动的情况;

(七)校办产业冠用学校校名或校名简称的情况;

(八)校办产业依法享受产业优惠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对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投资企业加强监管的情况;

(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委派的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预警机制的情况;

(四)依法对投资企业的经营项目进行考核的情况;

(五)按照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和规定,依法进入国有产权交易场所转让国有资产的情况;

(六)对外投资及转让企业股权依法履行评估、审批、备案手续的情况;

(七)依照审批程序使用或处置国有资产的情况;

(八)违反规定,为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或为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担保及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本部贷款总额超过公司净资产规模50%的情况;

(九)对外担保的情况。

 

第七条 对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二)学校以国有经营性资产投资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三)违反法律法规,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侵占、挪用国有资产,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情况。

 

第八条 对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与校办产业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分管产业领导在校办产业兼职的情况;

(二)学校除分管产业领导以外的校级领导在校办产业兼职的情况;

(三)学校领导干部作为技术完成人或非技术完成人持有学校投资企业股份的情况;

(四)学校副处级以上科技人员在科技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离岗创办科技企业的情况;

(五)学校副处级以上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离岗期限届满后重新回校上岗的情况;

(六)学校副处级以上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评聘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按规定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优先选拔为各类专家的情况。

 

第九条 建立高等学校校办产业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校办产业经营管理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学校职工代表大会。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学校经营性资产投资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学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条 建立高等学校校办产业信息公开制度。对涉及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等,采取会议、文件、简报、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建立高等学校校办产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学校校办产业领导人员每年向本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报告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高等学校校办产业领导人员廉政保证书制度。学校分管校办产业的校级领导、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学校投资企业的负责人应签订廉政保证书,承诺在企业改制、投资经营活动中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规定。廉政保证书在高等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学校投资企业内部公开。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对廉政保证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调配合。财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学校产业资金预算、投入、收益、分配等使用情况及产业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校办产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资产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校办产业改制及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退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科技、人事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校办产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规范校办产业激励和约束机制;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对校办产业改制、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学校校办产业领导人员违纪违规问题。

 

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教育、财政、科技、国有资产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职能对高等学校校办产业改制、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校办产业经营监管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以及造成重大投资失误、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问题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高校工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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