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
为更好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相关规定,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开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 职责分工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责任人。学校主要校领导作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纪委书记是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负责人,承担招生工作的监管和协调责任。
2、进一步落实“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单位负责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是相关招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3、招生工作人员作为招生政策的具体执行者,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对招生工作的具体行为负责,是招生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二 责任追究
4、在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属于学校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属于招生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5、招生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执行国家招生规定,擅自扩大本校招生规模;
(2)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费用;
(3)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5)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6)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非法招生活动;
(7)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8)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
三 追究办法
6、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工作分工制定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学校纪委备案。
7、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与本单位招生工作人员明确招生工作责任,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格要求,加强教育和管理。本单位招生工作人员违反招生工作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
8、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学校工作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进行责任追究。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纪委、监察处协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党纪政纪的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9、学校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调整计划使用备案制度、回避制度和招生监察制度,强化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 附 则
10、江城学院招生工作和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参照本办法施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11、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12、本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中地大(汉)纪字〔2005〕06号)同时废止。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