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

2013年04月22日 00:00  点击:[]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推进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意见》(鄂办发[2010]24号)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鄂纪发[2009]2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全省范围内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招生办学、教育收费、学术研究、学校管理、校办产业管理、后勤集团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排查预防、实时监控、纠错处置、综合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本实施办法所称“风险防控”包括:风险排查、风险预警、风险处置、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三条 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按照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突出重点、全面防范的要求,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预警防范与事中、事后处置相结合、专防专控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纪委组织协调与部门具体负责相结合,形成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结合自身特点,采取学校全面查、部门系统查、个人深入查、群众参与查等方式,对可能发生腐败现象的风险点逐一排查。重点查找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的风险点:

(一)学校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方面的廉政风险点;

(二)学校各部门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特别是人、财、物管理工作和招生考试、职称评定、科研评审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内部管理权等方面的廉政风险点;

(三)学校重要岗位专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开展业务和社会交往、处理重要事项等方面的廉政风险点;

(四)曾经出现过违纪违法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点。

第五条 学校所属单位查找出的风险点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校级风险点的查找和审核由各高等学校党委负责。

校级风险点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报省纪委、省委高校工委备案。

第六条 高等学校针对排查的风险点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制定分期防控机制。

(一)前期预防措施: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操作办法。开展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操作办法宣传教育,强化学校党员领导干部风险意识及教职员工监督意识,形成风险预警环境。针对风险点,健全相关制度,统一行为规范,明确廉政要求,完善工作细则,达到科学配置权力,强化流程管理,实现全程监控。建立廉政风险信息收集制度,采取定期自查、临时抽查、问卷调查、信访处置等方式,对廉政风险状况进行监控。

(二)中期示警措施: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风险点发生增减变化的,经原评估程序适时进行增减。对某种廉政风险发生可能性增强,或已经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不足以采取法律、纪律、组织处理措施的,采取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责令检查整改、发送问廉问责书、纪检监察建议书、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式进行示警处理,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三)后期处置措施:对已经导致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发生的,按照国家法律或党纪条规进行处理。建立廉政风险事后分析制度,堵塞漏洞,开展警示教育,发挥廉政风险案例的警示综合效应。

第七条 建立廉政风险预警处置整改情况回告制度受到预警处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在15日内根据预警处置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回告学校纪检监察组织。校级风险预警处置整改情况报省纪委、省委高校工委备案。

第八条 建立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档案库。本校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情况统一入库,定期根据学校实际,对风险点、预警防控措施等情况进行调整,实现动态管理,增强预警防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自查制度。各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协助党委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范围包括:学校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否重视;工作责任体制是否健全、责任分工是否明确;廉政风险点排查有无遗漏、是否准确;前期预防、中期示警、后期处置等措施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教职工对防控工作的满意度;有无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等问题。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负责督促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建立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制。各高等学校将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之中。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本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实施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不力,致使本校、本部门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领导的责任。高等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廉政风险防控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考核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省委高校工委对各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回告有关高等学校。对考核情况较差、没有实现防控目标的,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纪委、省委高校工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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