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的处理意见(试行)

2013年04月22日 00:00  点击:[]

 

中共湖北省纪委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监察厅
印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鄂高工委[2006]21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纪委、组织部、教育局、监察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06]49号),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的处理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纪委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监察厅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的处理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06]4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严肃查处高等学校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行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现对普通高等学校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普通高等学校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主要指学校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校外办学点;
   (二)擅自突破国家计划招生;
   (三)不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擅自录取考生;
   (四)违反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五)其他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的行为。
   二、普通高等学校有上列行为的,一经查实,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立即停职检查,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违规招收的学生返回原籍,对超标准收取的费用退还学生;
   (三)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调减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直至建议审批机关依法撤消办学资格;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学校行政负责人停职检查,应分别不同情况实施:对国家有关部委与省双重管理的高校,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提出建议,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由省纪委报省委同意后,商国家有关部委同意后实施;对党的关系由省委管理的省属高校,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提出建议,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由省纪委报省委同意后实施;对党的关系由市(州)党委领导的省属高校,由市(州)党委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由省纪委报省委同意后实施;对市(州)所属高校和有关部门举办的高校,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市(州)纪委、市(州)党委组织部,由市(州)纪委报市(州)党委同意后实施,其中:学校主要负责人系省管干部的,由市(州)党委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由省纪委报省委同意后实施。
   对普通高等学校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的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其中情节较轻的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行为,由上级主管部门责成高等学校调查处理后报告查处结果。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出工作组调查并督促处理。
   对违纪违规人员予以纪律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违规招生乱收费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普通高校办学、招生、收费行为的监督与管理,严防违规招生、乱收费行为的发生。普通高校或独立学院违规招生、乱收费情况严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管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其中,部委和省属高校办学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由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市?(州)所属高校和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高校,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独立学院的办学行为由举办的普通高校进行监督与管理。
   四、普通高校要主动设立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举报电话和电子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有关主管部门接到学生和群众举报和投诉后,要认真调查处理。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和收费期间,省纪委、省委高校工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将根据情况,向部分高校派出检查组,对招生、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高校纪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普通高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本地和所属高校发生的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的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再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国家和省有关高等学校办学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上一条: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下一条: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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