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学校加强民主监督暂行办法

2013年04月22日 00:00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教党[2007]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意见》(鄂办发[2010]24号),结合高等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省范围内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民主监督情况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民主监督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专门机构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上级监督和学校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高等学校民主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组织、行政机构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学校党的各级组织、行政机构和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高等学校加强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学的情况;

(三)学校章程和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情况;

(五)实行党务、校务公开的情况;

(六)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六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政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政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

 第七条 建立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终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应邀请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 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制度。高等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在一定范围内对高等学校年度和阶段性工作、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及时通报。

 第九条 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制度。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结合领导干部年终述职述廉及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进行,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条 健全和完善学校党政领导定期接访制度。校级领导每季度安排一个工作日接待群众来访,学校各部门、院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安排一个工作日接待群众来访。

第十一条 健全和完善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党务公开、校务公开规定,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丰富公开载体,推进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公开实效。

第十二条 建立民主听证制度。对高等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问题,召开由教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教职工监督员、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领导本校民主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党组织在民主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落实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常委担任、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常委会制度,监察处处长、工会专职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列席校长办公会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所在班子成员、所属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协助同级党政组织抓好民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民主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党员、师生员工的民主监督作用,建立党员、教职工监督员制度。各高等学校教代会选举产生5—7名教职工监督员,任期与教代会相同。教职工监督员通过列席本校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收集反馈教职工意见和建议等方式,实施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教代会依法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依法参与校内事务的审议或决定,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方案进行民主协商沟通。依法参与监督学校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解决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情况,参与并督促学校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省高校工委负责对全省各高等学校开展民主监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落实民主监督制度不力的,限期整改;对不及时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教职工利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高校工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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