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03月07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自主招标和委托招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纪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标投标监督工作。成员由学校领导、纪委委员代表、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监察处承担。
第五条  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对学校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
(二)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制度;
(三)督促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四)对招标投标主要事项进行监督;
(五)监督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部门、单位及其人员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六)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招标投标相关质疑进行及时有效答复, 接受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章监督方式与内容
第六条  对招标投标的监督可采取现场监督、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询资料与备案、提出监督意见等方式。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有权中止招标投标活动或否决招标结果。
第七条对招标投标程序及过程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
(二)招标公告是否按规定时间在学校规定媒介发布;
(三)招标文件是否按规定程序会审,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四)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学校文件规定的办法和程序产生;
(六)评标程序是否按国家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评标标准、方法和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是否一致;
(七)中标结果是否按规定时间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
(八)中标合同内容是否和评标、中标内容相一致;对中标合同需要变更的,是否严格执行了变更审批程序;合同执行完毕后,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验收;
(九)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标,有无将应招标项目拆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十)按照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采取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续标等其他采购方式,是否经集体讨论,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十一)按照规定必须采用委托代理招标方式的,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十二)对招标投标程序及过程等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第八条  对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校内相关人员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以任何形式向学校介绍投标人,或者介绍亲属参与相关项目投标;
(二)是否故意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是否在定标前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差别性透露采购信息、串通作弊或者暗箱操作;
(四)是否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馈赠、回扣、贿赂或索取好处费;
(五)是否透露关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现场的情况;
(六)是否与投标人相互勾结,高估冒算,有意多付款项等;
(七)是否与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八)是否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推诿,导致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
(九)评标人员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是否带有明显倾向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是否有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人员,影响公正评标等违反评标纪律的行为;
(十)是否有其他违反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对参与学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二)是否向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校内相关人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三)是否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工作纪律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  参与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人员应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监督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监督措施的;
(二)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四)其他违反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参与招标投标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接受相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监督的;
(二)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影响招投标工作的正常秩序;
(三)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四)其他违反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投标人如有行贿、围标、串标、作假、诬告等恶性竞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者,学校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或拒签合同的,按违约行为论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记录在案;对于出现以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于有不良记录的投标人在13年内禁止其参加学校的招标采购活动,情节特别严重者实行永久禁入。
第五章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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