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党政会议议事规则

2013年04月22日 00:00  点击:[]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委员会文件

地大党字〔2013〕10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党政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制订本规则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

  第三条 党委全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务会议行使决策权。

  第四条 党政会议议事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或组织机密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党的组织纪律的规定办理,切实保守秘密。

二、党委全委会

  第五条 议题范围

  1.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的重大任务;

  2.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事业发展规划;

  3.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5.审议并表决学校中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人选;

  6.听取并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及重要事项的报告;

  7.需要提交全委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会议组织

  1.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或常委会委托的其他常委会委员主持。

  2.党委全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3.党委委员1/2及以上到会,党委全委会方能召开。重大议题和正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及以上。

  4.根据议事需要,可请纪委委员列席党委全委会。

  5.党委全委会会议时间、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

  第七条 议事程序

  1.党委全委会应按预定议题和程序议事,避免临时动议。

  2.对于会议议题,有关部门、组织机构应提前提供相关材料,会上只在限定时间内作简要说明。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要注重听取不同意见。

  3.主持人适时对会议讨论情况做出归纳。可以做出决定的,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定。重大议题和正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应由全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

  第八条 决议发布及执行

  1.会议纪要、会议形成的文件由主持人签发。

  2.会议决定事项应得到切实贯彻落实。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全委会决议。

三、党委常委会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全委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向党委全委会负责并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议题范围

  1.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

  2.贯彻落实学校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重大决议;

  3.研究决定学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学校章程、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5.研究决定学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二级干部任免事项;

  6.研究决定学校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

  7.听取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关于重大问题的汇报;

  8.研究决定学校党委发布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9.研究决定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妇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的重要工作事项;

  10.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11.审定向党委全委会、党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12.其他应由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议组织

  1.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为校党委常委。非党委常委的副校长、校长助理、纪委副书记、党办主任、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部长、发展规划处处长、团委书记列席常委会。党委书记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2.常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3.常务委员1/2及以上到会方可开会。讨论机构设置、任免二级干部等重要事项应有2/3及以上的常务委员到会。

  第十二条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1.常委会委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常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

  2.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向分管校领导提出议题建议。

  3.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会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充分论证。

  4.党委书记确定议题和时间后,党委办公室应提前1-2天以会议通知形式通知与会人员。议题涉及的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准备简明扼要的汇报提纲和建议方案,提前3天汇交党委办公室。

  第十三条 议事程序

  1.常委会应按预定议题和程序议事,避免临时动议。

  2.常委会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部门在限时内对材料或方案作简要说明。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特别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

  3.议题中涉及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

  4.与会者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趋于一致后,党委书记及时归纳,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有意见分歧但急需做出决定,应实行表决,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干部议题表决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十四条 决议发布及执行

  1.会议纪要、会议形成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2.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同时应明确实施落实的部门和负责人。会议决定事项应得到切实贯彻落实,个人不得改变集体决定。

  3.执行过程中,若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对决定事项予以调整、改变,应提请下次会议复议。

四、校务会议

  第十五条 校务会议是校长在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对学校重大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议事形式。

  第十六条 议题范围

  1.传达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根据党委全委会、常委会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

  3.审定学校发展规划以及重要改革方案、改革措施的拟订和实施;

  4.审定人才培养、学生工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校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学科和专业设置,审定招生规模及原则;

  5.审定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技、人事等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废止;

  6.确定及调整校学术委员会、岗位聘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等全校性行政类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审定冠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等字样的科研机构的设立及撤并;

  7.听取学院(课部)、部门(单位)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8.审议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等重要事项,审定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9.审定财务预决算、基本建设计划、设备购置计划;研究大额度资金安排,包括未列入预算、且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经过招标的工程项目,其决算额超出本项目标的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经费调整;以及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10.研究重要项目安排,包括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审定“211工程”建设项目、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和国家专项资金项目;

  11.确认学校专题会议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形成的决议;

  12.讨论决定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的重要事项;

  13.审定对教职工实施的行政奖励或处分;审定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的重要合同、协议;审定学校的对外投资和借贷,以及以学校名义购置、转让、交换、出租或承租任何不动产;

  14.其他应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会议组织

  1.校务会议由校长或其委托的校领导主持。校务会议的组成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助理。校办主任、工会常务副主席、监察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宣传部部长、发展规划处处长列席校务会议。根据议事需要,可由校长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2.校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3.校务会议成员1/2及以上到会方可开会。

  第十八条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1.校务会议成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校务会议议题由校长确定。

  2.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向分管校领导提出议题建议。

  3.提交校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会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充分论证。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应先由分管校领导商请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形成共识,提出解决预案。

  4.校长确定议题和时间后,校长办公室应提前1-2天以会议通知的形式通知与会人员。若属非常重要且较为复杂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提前向会议组成人员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

  第十九条 议事程序

  1.校务会议应按预定议题、程序议事,避免临时动议。

  2.校务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部门(单位)对议题在限定时间内作简要说明。

  3.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校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议题内容调研论证不充分,应暂缓决策。对于暂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校长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研究论证后,报校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决定事项发布与执行

  1.校务会议简报、会议决定形成的文件由校长签发。

  2.校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同时应明确实施落实的部门和负责人;学校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落实校务会议决定。

  3.校务会议决定执行过程中,若因上级政策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原决议不宜或部分不宜继续执行,校长可以决定中止执行,待以后会议审议。

  4.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置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校务会议。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议干部聘任、人事安排和奖惩等问题时,涉及与会人员或与会人员配偶、直系亲属时,该与会者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 会议纪律

  1.与会人员应准时到会,确实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必要时,须将意见或建议告知主持人。

  2.与会人员应集中精力开会,除经主持人同意临时处理紧急、特别重要的事务外,不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

  3.决策性会议作出决定后,与会者不得在公开场合发表与会议决议不一致的意见。

  4.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务会议的会务工作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督办情况。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常委会授权学校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党政议事规则》(中地大(汉)党字〔2003〕009号)即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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