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和国家有关招生管理的规定,结合近年来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遵照“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原则,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的贯彻实施,确保公平公正地选拔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人才,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自主组织的招生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包括考生资格审查,考试的命题、组卷、阅卷评分、计分和录取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指导、检查。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挂靠学校监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兼任,工作人员从监察处选派。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全校招生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各级党政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市、区)制定的招生工作政策和规定,秉公办事、廉洁奉公,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做好招生监察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监督检查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八条 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教育、培训。
第九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十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督促、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者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监察内容
第十二条 对考生报考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重点监察在考生资格审查中是否存在性别、民族、户籍、毕业学校方面违反国家政策的限制以及不符合国家招生政策或学校招生报考要求的情况。
第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要求,对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制度建设和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阅卷等关键环节组织管理及操作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考务人员队伍建设的监督检查,落实全员培训要求,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对考风考纪及监考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和考务工作规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招生部门对作弊考生及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对招生选拔的程序、过程、评价标准、评定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擅自更改选拔程序和评价标准。重点监察评分、登分和合格考生确定过程,确保选才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对于招生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六不准”、“十严禁”等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全程参与监督考生评审、合格名单确定、招生录取过程,重点监督防止“点招”等违规行为,做好计划使用和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执行“六公开”制度,对招生信息公开内容、范围、方式、渠道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招生计划、特殊类型招生政策、加分政策、录取信息公示情况。公开预留计划数及使用标准,各类型公开录取人数及录取分数线。将信息公开与群众监督相结合,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通过信息公开,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不正之风的干扰。
第十七条 落实招生考试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不落实和工作不到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
第五章 监察规范
第十八条 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的作用,对于招生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情况进行及时批评指正,对于重大招生事项和关键招生环节建立招生监察工作台账,如实及时填写《招生监察情况记录表》(附件一)。
第十九条 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要主动学习掌握招生政策和招生监察政策,按照招生监察工作流程做好招生监察工作。
(1)学习招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市本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规定;
(2)查阅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出台的关于该项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包括招生简章、操作流程、工作手册等);
(3)参与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动员并提出工作纪律要求;
(4)监督并记录招生过程中政策执行情况,对于违规违纪情况及时指出并责令整改,严重违纪情况或经督促后不予及时整改的,及时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5)本项招生工作结束,对招生监察情况做出书面总结,留存备案。
第二十条 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要带头执行招生考试过程中的工作纪律,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做到严格监督,密切协调,监督到位不越位。对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实行招生监察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报考学校相应招生项目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相应项目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人教育招生、网络教育招生、国际教育招生以及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修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中地大(汉)纪字〔2005〕0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招生监察情况记录表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一: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招生监察情况记录表
填表时间: 填表人:
招生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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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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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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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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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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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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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
考试
过程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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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结论(重点叙述存在的问题和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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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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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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