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的意见

2013年11月13日 00:00  点击:[]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的意见

各学院 (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调动和保护学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学校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学校科研能力,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和谐发展,现就规范学校科研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学校科研行为的总体工作要求

1.学校规范科研行为的总体工作要求是: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2.学校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肃财经纪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学校科研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3.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充分考虑研究的学术价值、创新性和社会影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申报项目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4.科研人员要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5.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6.科研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7.科研人员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8.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9.项目负责人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等环节,自觉接受监督。

三、建立健全学校科研行为管理机制

10.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把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工作总体部署,不断完善科研行为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

11.坚持学校党委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涉及科研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校长、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要加强对科研行为的管理切实担负起对科研活动督促引导和对科研经费监督管理的职责。要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   

12.学校科研、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对科研人员申报的合作(外协)项目,按项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构建运转协调、衔接紧密、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科研监管格局。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执行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制定科研绩效支出办法,组织科研绩效执行评审工作;负责转拨科研经费的审批签字;配合财务处核审特殊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及上账手续办理等事宜;会同财务处进行科研经费管理法规和制度的宣传、培训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设立专门科室负责科研经费管理和服务;协助、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经费决算;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合理规范地使用科研经费做好科研经费票据、收入确认、经费分配、信息公开、培训与咨询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项目组接受学校内外部监督检查等。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日常审计监督和重点审计监督;根据项目委托部门的要求,对经财务处审核的项目经费报表进行审计对科研经费审计情况依规进行公开。

人事处负责统筹设计科研人员薪酬的合理结构和水平,将科研津贴和劳务费纳入学校人事分配体系统筹考虑;将科研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和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纳入教师培训计划。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规范科研行为,对科研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核实并严格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13.学院、课部、研究院、中心、实验室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

14.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充分发挥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工作规程,积极开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学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队要加强团队管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

15.把教育引导作为规范科研行为、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的基础,加强对科研人员职业素养和诚信教育,加大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增强科研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培训制度,将法律法规、廉洁从业培训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之中,完善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建立培训档案,增强培训实效。

16.加强科研文化建设,把科研文化建设作为学校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动力,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17.健全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依规依纪依法惩处科研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18.不断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科研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和科研活动的监管职责,加强服务保障、教育引导、监督管理,确保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管理人员的责任。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2013年10月21日


上一条: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和约谈的暂行办法 下一条: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新视维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