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2013年03月21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格局。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和院系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校、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对各自责任范围和责任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含党政职能部门)对职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领导班子(含党政职能部门)党政一把手(或主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书记负责管好党委常委和校级领导干部,并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常委和校领导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管好分管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并经常检查、督促、指导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七条 院系包括职能部门党政一把手(或主管领导)管好本单位一级的各自副职领导干部,并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副职领导干部协助主要领导并负责管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督促、检查、落实的责任。
  第八条 校、院系(含职能部门)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领导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结合业务管理的实际,针对容易发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制定防范措施和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监督机制,认真落实中央重申和建立的党内监督五项制度,执行好校党委"关于加强我校领导干部党内监督的若干规定",切实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重点加强对组织、人事、财务、物管、招生分配、基建、"211工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三)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强化廉洁从政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学校和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主管和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格选拔任用程序,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对本单位的监察工作组织领导,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专项工作分工
  第九条 党委与行政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人财物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
  第十条 执行公务接待标准,规范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管理,简化接待礼仪,严格控制庆典由党办校办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领导干部收入申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登记工作由组织部负责;职称的评定和人才的选拔和培养由人事处负责;清理、清查"小金库",收支两条线,清理预算外资金工作由财务处负责;招生、就业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工作由学工处负责;"211工程"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由"211"办公室负责,生产设备处协助;大型设备采购由生产设备处负责;基建工程的招标、管理、质量监督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纪检监察在专项工作中,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院系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各总支、处负责对科室班子和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总支、院系、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党委、纪委。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对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考核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
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 对直接管辖范围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校级党政领导违反责任规定,需要责任追究的,报上级领导或上级纪委追究责任;院、系、处级领导干部违反责任规定,需要责任追究的由党委追究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参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科级干部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党委下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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