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关于领导干部和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

2013年03月21日 00:00  点击:[]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以及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报告对象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报告对象包括领导干部和相关岗位工作人员。领导干部指全校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含调研员);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指基建处、实验室设备处设备科、学工处招生办、研究生院招生办、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后勤保障处维修管理科和各二级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工作人员。

三、报告事项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乔迁新居、购买汽车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四、报告办法
第四条 报告对象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相关岗位工作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规模、资金来源及办理方式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和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七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由各分党委负责受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校党委组织部、各相关分党委(党总支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领导干部和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校纪委办公室。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将把个人报告的有关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校级领导干部向组织部报告,同时向教育部党组和纪检组报告。

五、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和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应自觉执行本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上述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有关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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